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七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與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七二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以上訴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原法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迄未表明其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書記官邵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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