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壹拾貳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B1審判長法官吳景源~B2法官連正義~B3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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