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叁拾柒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柒拾叄萬玖仟貳佰柒拾肆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
書記官張永中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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