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八號
上訴人丁○○
甲○○丙○○歐美英被上訴人台灣省農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三0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丁○○、甲○○、丙○○、歐美英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丁○○、甲○○、丙○○、歐美英業分別依序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同年一月十一日、同年一月九日、同年一月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邵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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