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六三一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六九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八日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二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黃國忠法官江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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