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陞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即鼎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
蔡其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8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