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249號債權人 彭仁俊 即良俊行
號7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升泰企業有限公司邱立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請求債務人共同給付之依據。
二、陳報聯絡電話。
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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