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九八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陳怡成 律師被告F○○
黃祝 Y○○I○○Q○○L○○N○○V○○ 王博泉 丑○○己○○乙○○R○○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巫維仁 律師
張慶宗 律師被告宇○○
寅○C○○G○○J○○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
b○○O○○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被告辛○○
地○○S○○子○○丙○○未○○壬○○○癸○○K○○巳○○A○○D○○d○○c○○午○○W○○X○○酉○○申○○玄○○甲○○右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告戊○○
宙○○天○○丁○○卯○○辰○○H○○庚○○黃○○亥○○ 曾世芳 P○○a○○被告廣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戌○○被告千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E○○被告廣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曾氏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U○○被告裕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Z○○被告裕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E○○被告廣鑫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M○○被告知慶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被告康禾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巳○○被告裕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B○○被告新正建設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被告元裕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d○○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二一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之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在該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院台中分院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二日、(九二)中分義刑乾字決字第一六○七五號函,及該案刑事判決書乙份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