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重訴字第69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雪如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複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複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被告 陳財悌 上原告與甲○○及其餘被告戊○○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陳財悌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民國)93年1月14日死亡,迄今未為承受訴訟,而由原告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查,陳財悌為甲○○之配偶,因包括陳財悌在內之其餘繼承人(丙○○、丁○○、乙○○)均已聲明拋棄繼承。原告乃聲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該院於95年5月26日以94年度家抗字第13號裁定選任陳財悌為甲○○之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各1紙可稽。該遺產管理人應續行本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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