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金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金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金上字第7號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上訴人寅○○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複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被上訴人辰○○
壬○○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被上訴人癸○○住台北市○○區○○路○○○巷○○號5樓訴訟代理人 陳鴻謀 律師複代理人 陳育仁 律師被上訴人丑○○住彰化縣○○鎮○○路○○○巷○○號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 律師複代理人丁○○住台中市○區○○路○○號3樓之3被上訴人丙○○住高雄縣○○鎮○○街○○巷○○號
己○○住臺中縣○○鎮○○里○○街○○○巷○號庚○○住台中市○○區○○路2段615之7號13乙○○住台中市○○路○○號
戊○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26之4辛○○住台中市○○區○○街242之1號7樓卯○○住台北市○○區○○○路○段○○號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6月8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胡景彬法官饒鴻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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