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
原告山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秋桂 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飛龍國際實業有限公司設台中縣○○鄉○○村○○○路○○○號法定代理人 張武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基於與被告間之承攬運送契約,對被告提起本件損害賠償訴訟,而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中縣,主營業所所在地則在台中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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