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44號聲請人台北縣中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1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4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周昆全 │板信商業銀│96年1月15日│25,000元│0000000│││││行中和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