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89年度岡簡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岡簡字第三三О號
  原   告 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向其購買飼料之客戶,兩造往來之飼料款,依其等交易之習慣
係每月結算一次該月總貨款,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三日、五月六日(二次)
、五月十二日、五月十三日、五月二十日(二次)共向原告購買飼料七次,該月
之飼料款總計為新台幣(下同)十七萬五千四百六十二元,然被告迄未清償,且
履經催討均無效,爰依買賣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則以:已
給付該筆貨款等語置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出貨明細表一份、出貨單七張、統一發
票六張為證,被告對於該月之飼料價金共十七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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