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三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千陸佰陸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