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施旭錦 律師
  被   告 丙○○
  證   人 乙○○
  證   人 丁○○
  機   關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四 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__中關於「____」記載,應更正為「____」。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顏文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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