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二О七號
原 告 台灣省合作金庫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周麗惠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二0七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
二十九日下午四時0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程萬全
法院書記官 童淑敏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參仟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玖拾柒元部
分,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伍計算之利息,及依
利息總額加計百分之十之延滯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