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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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О三七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參千陸佰陸拾柒元
,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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