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87號
原 告 邱孝安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 律師
複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
複代理人 朱冠宣
被 告 黃雅蘭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
複代理人 周庭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880元。惟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
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
○○區○○路○○○號3樓建物(兩造應有部分各1/2,下稱系爭
建物),及系爭建物坐落之基地即臺中市○○區○○段○○○號土
地(兩造應有部分各為15/10000,下稱系爭土地),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068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僅繳納裁
判費1,880元,尚不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附表:
1.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部分:
民國107年度房屋課稅現值344,400元×原告之應有部分2分
之1=172,200元
2.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部分:
107年1月公告現值57,0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203.14
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15=444,868元
3.合計為617,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