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簡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蔡孟穎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被   告  蘇郁珊
被   告  羅冠禹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二
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二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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