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蔡孟穎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被 告 蘇郁珊
被 告 羅冠禹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二
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二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鳳簡字第395號
原 告 蔡孟穎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 律師
被 告 蘇郁珊
被 告 羅冠禹
訴訟代理人 洪維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十五時二
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二樓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書記官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