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57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195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玖點柒零公克、空包裝重參點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秤壹臺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淨重拾陸點貳貳公克、含袋重參肆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合計淨重零點伍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秤壹臺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柒包(合計淨重玖點柒零公克、空包裝重參點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合計淨重拾陸點貳貳公克、含袋重參肆點玖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合計淨重零點伍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柒柒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秤壹臺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前於民國82、83年間分別因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贓物等案件,各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8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248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嗣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於85年7月3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再於85、86年間分別因肅清煙毒條例及賭博案件,各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5年度訴字第103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87年度彰簡字第204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且撤銷上開假釋,執行殘刑2年8月29日,接續執行至95年4月3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甲○曾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5278號裁定令入強制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0月28日執行戒治完畢,其竟仍不知悛悔警惕,復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分別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集合犯意,自95年11月間之某日起至96年4月3日21時許止,在臺中市○○○路○○○號12樓之25(起訴書誤載為12樓之20)租屋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多次,及以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吸食器內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多次,並於該日即96年4月3日21時許,在上開同一租處,以將大麻摻入香煙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大麻1次。嗣於96年4月3日21時許,為警在上揭租處查獲,並扣得海洛因7包(合計淨重9.70公克、空包裝重3.5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合計淨重16.22公克、含袋重34.9公克)、大麻1包(合計淨重
0.58公克、空包裝重0.77公克)、電子秤1臺、新臺幣(下同)75,000元、呼叫器1臺及行動電話2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
(一)、扣案之75,000元係被告隨身攜帶之財物,扣案之呼叫器1
臺及行動電話2支,係被告日常用以聯絡親友用之工具,均據被告供述在卷,且查無證據證明係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二)、本件另扣得之毒品1包係包含第三級毒愷他命成分(淨重
0.66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係屬被告是否另涉犯施用或持用第三級毒品犯罪之問題,此部分並不在本件起訴之範圍,自非本院所得審酌,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處,附此敘明。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書記官陳玲誼
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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