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5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5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因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於訴狀送達後,除經被告同意或本院認為適當者外,不得追加他訴,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於訴狀送達被告經濟部後,追加被告乙○○、丙○○、 伊啟銘 、 侯和雄 、 趙廣滿 、 王瑤璋 、 王薇薇 等7人,既未得被告同意,本院亦以所為追加與本案訴訟(另為判決)所涉被告經濟部否准提供臺電公司新天輪、明潭電廠工程之相關調查資料無關,認為不適當,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曹瑞卿法官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