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8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8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461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6年度偵緝字第1744號、第1745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741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依社會一般通念,得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將可能遭他人作為詐欺被害人匯款之用,藉以掩飾犯罪所得,而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95年11月初某日,在臺中縣豐原市○○○○街騎樓處,將其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所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華僑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詐欺取財之行為:
㈠、於95年11月初,向丁○○佯稱持有其自慰光碟,必須匯款買回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95年11月8日、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11月13日,前往臺南縣永康市等地,轉帳新臺幣(下同)5萬元、2萬3500元、3萬元、2萬元、3萬元至乙○○上開華僑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內。
㈡、於95年11月7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給丙○○○,佯稱其其朋友,因家中出事急需用錢而欲向其借錢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於同日下午1時57分許,在以提款機轉帳1萬元至乙○○之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之帳戶內。
㈢、於95年11月8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給戊○○,佯稱是其朋友而欲向其借錢云云,致戊○○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6時
52分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16之1號之統一便利商店內,匯款1萬元至乙○○之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之帳戶內。
㈣、於95年11月8日上午11時50分許,撥打電話給甲○○,佯稱是其大學同學「 小黃 」,欲向其借錢云云,致甲○○陷於錯誤,前往華僑銀行設於高雄縣○○鎮○○○路之自動櫃員機,轉帳3萬元至乙○○之上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之帳戶內。
二、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丁○○、丙○○○、戊○○於警詢之證述,及被害人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申請之華僑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表各1份、被告申請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各1份、被害人丁○○之匯款資料影本4份、被害人丙○○○之轉帳資料影本1份、被害人戊○○之匯款資料影本1份、被害人甲○○之轉帳資料影本1份。
三、被告提供其所有之上開2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用,係基於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且所為屬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罪,為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係1次提供交付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使用,並侵害被害人丁○○、丙○○○、戊○○、甲○○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者即被害人丁○○受詐騙部分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幫助對被害人丁○○、丙○○○、戊○○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雖未據公訴人起訴,惟與已起訴之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一併加以審理。
四、被告上開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減刑之條件,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就減得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