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簡字第2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024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間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對於民國96年9月14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2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參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第七庭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蘇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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