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六四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五一二號、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獲,該案扣得安非他命毛重六十七公克,因持有人即被告業由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戒毒偵字第二二五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沒收本為刑法所規定從刑之一種,而違禁物之沒收,因兼具有保護社會利益之保安處分性質,故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施行之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特別明文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所謂違禁物即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之物而言。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安非他命」毛重六十七公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安保字第二三一號),經本院將上開扣案物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該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未檢出Amphetamine、Methamphetamine、MDMA、MDA、Morphine、Codeine、Heroin、Cocaine、Ketamine、Flunitrazepam、Tetrahydrocammabimol、Tramadol及triazolam等毒品成份,有檢驗成績書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之扣案疑似安非他命物品,既非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且無證據證明係屬違禁物,已與前揭沒收銷燬之規定未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黃家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