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七號
具保人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強盜案件,乙○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甲○○強盜案件,經依乙○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令被告具保候傳,而予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乙○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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