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上訴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58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即扶助律師林瑞成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陳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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