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具狀陳明「聲明人甲○○於民國99年6月28日提出之聲明異議,係對那個機關之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認為不當而提出聲明異議」;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於99年6月28日檢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月23日雄檢 惠峙 99執聲他3228字第57632號函,具狀向本院陳明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提出聲明異議,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527號受理中,並經受刑人甲○○補正聲明異議書狀所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85年緝字第288號、85年緝字第288之1號、96年執減更字第8047號之執行指揮書影本到院。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上開檢察官核發之85年緝字第288號、85年緝字第288之1號、96年執減更字第8047號之執行指揮書,均係因當時之情事而核發該等執行指揮書,於當時並無不當;依聲明意旨觀之,受刑人甲○○顯非對上開三執行指揮書提出聲明異議。查受刑人甲○○於聲明異議狀檢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月23日雄檢惠峙99執聲他3228字第57632號函,是否受刑人甲○○先前因向該署檢察官提出聲請更換執行指揮書之請求,但該署認為已執行完畢,不予更換指揮書所為之覆函?受刑人甲○○是否對該覆函提出聲明異議?如否,係對那個機關之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認為不當而提出聲明異議?請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具狀陳明「聲明人甲○○於民國99年6月28日提出之聲明異議,【係對那個機關之檢察官所為執行指揮,認為不當而提出聲明異議】」;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