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交簡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89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89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投交簡字第4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89號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9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89號公共危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被告現住、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致無法送達前述訴訟文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依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