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竹英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臺中 等因101年度勞訴字第5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