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空地使用權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2號原告 郭素真 訴訟代理人 葉天昱 律師複代理人 李亦瀅 被告 賴崇慶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空地使用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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