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4725號債權人 蘇信治 住高雄市82支49信箱債務人 宋楚瑜 (原名: 宋家榮 、 宋國展 )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楚瑜(原名:宋家榮、宋國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宋楚瑜(原名:宋家榮、宋國展)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