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7169號債權人 蔡國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莉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請求金額係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或肆拾萬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下同)102年8月20日或102年9月1日或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請具狀具體釋明(台端前後二次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前後不一,自有命釋明之必要)。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