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39號上訴人 顏清宏 被上訴人 顏三 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顏清宏」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顏清宏」;關於「上訴人顏三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顏三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書記官陳昆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