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訴字第2號
原   告  蕭澍峰
       楊人潔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延  住彰化縣○村鄉○○村○○路○○○○○○號
被   告  黃俊益  住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崙雅巷15弄39號
          居彰化縣員林鎮湖水里湖水巷1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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