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訴字第2號
原 告 蕭澍峰
楊人潔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俊延 住彰化縣○村鄉○○村○○路○○○○○○號
被 告 黃俊益 住彰化縣員林鎮崙雅里崙雅巷15弄39號
居彰化縣員林鎮湖水里湖水巷13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紅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