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809號
原 告 簡淑華
被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輝昇
訴訟代理人 林慶嘉
被 告 林崇一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倩
鄒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9日上午11時35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及其計
算方式,並更正聲明(繕本請逕送被告)。又倘請求之金額為
新臺幣316,045元,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