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彭昱開
相 對 人  王福全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王福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開庭時原告身分為宗教人士,一直被強調要
慈悲為懷,不得斤斤計較,口語之間不禮貌;相對人開庭的
行為和態度並無任何歉意;相對人一直強調他有到處詢問系
爭房屋並非凶宅;開庭書記官紀錄遺漏相對人表示他在凶宅
處居住長達1年半左右,並無任何鄰居提起此處為凶宅;相
對人的證人並非系爭房屋之里長,不得為證人等語,故為維
護聲請人法律上的權利,請求交付開庭錄音光碟。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
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
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則明揭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
,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
,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
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
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又當事
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
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亦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
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三、經查,聲請人請求交付本院106年度壢簡字第921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聲請人法律上的
權利,惟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並無法特定或推知聲請人所
稱要維護之「法律上權利」為何;且前開案件聲請人已經上
訴並繫屬於本院民事庭二審,就系爭房屋是否為凶宅,有何
證據可供調查,聲請人之請求是否有理由等,均屬前開案件
二審所得審酌之事項,聲請人自得於前開案件二審主張,與
調閱本件法庭錄音光碟並無關係;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13條
第1項之規定,審理言詞辯論筆錄,僅應記載辯論進行之「
要領」,書記官基於職權摘要記載,於法並無違誤,亦無損
聲請人任何法律上權利。是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院難以
據認聲請人就本件請求之原因及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已
盡其釋明之義務。綜上,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光碟之理由,及兼顧維護他人個資及公共利益,認聲請人之
請求與前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即有未合,自難准
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書記官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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