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九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傳喚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2││││││││詐│期││北│6│台│6││台│6││││徒│至│地│偵2│北│易2│4│北│易2│5│││刑││檢│5│地│1││地│1│││欺│六││署│2│院│2││院│2││││月││││││││││├──┼───┼────┼──┼─────┼─┼───┼────┼─┼───┼────┤││有,作││台│7│台│││台││││竊│期刑三│5初│中│9│中│上││中│上││││徒前年│至│地│偵6│高│5│5│高│5│8│││刑強│93│檢│2│分│訴7││分│訴7│││盜│五制││署│2│院│││院│││││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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