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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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九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崙分行法定代理人 王岩齡 訴訟代理人 蔡金財 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