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三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黃為祈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叁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捌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零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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