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卉 ?壯Y 洪淑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磊豐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債權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聖文
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原債權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已將相關之資產負債移轉讓與予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艾星公司),經核閱寶華銀行分期付款申請書、本院95年執字第4961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電子(債權讓與)契約共同聲明書正本無誤,另有律師函、掛號郵件查單等在卷可證,相對人艾星公司併已於107年10月9日具狀聲明繼受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汽車1輛、存款、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邦人壽)保單3張,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僅為被保險人而非要保人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於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投保,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20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於玉山銀行之存款及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476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8,91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