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3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6302號債權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債務人 黃振銘 律師即 賴村芳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案外人賴村芳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壹仟零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20,213元│95年9月20日起│20%│││││至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15%│││││至清償日止│││├──┼─────┼───────┼────┼──────────┤│002│40,818元│96年8月25日│15%│自96年8月2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