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7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債務人 蔡朝陽 債務人 蔡深河
一、債務人蔡朝陽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壹萬參仟玖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蔡朝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深河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
┌─┬──────┬───────────┬─────────────┐│編│本金│利息│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號│├──────┬────┼──────┬──────┤│││期間│利率│逾期六個月以│逾期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上按原利率百││││││分之十│分之二十│├─┼──────┼──────┼────┼──────┼──────┤│1│新台幣│自民國106年│2.16%│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7年│││4,842,611元│6月3日起至清││7月4日起至民│1月5日起至清│││元│償日止││國107年1月4│償日止││││││日止││├─┼──────┼──────┼────┼──────┼──────┤│2│新台幣│自民國106年│2.16%│自民國106年│自民國107年│││7,871,335元│6月7日起至清││7月8日起至民│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國107年1月8│償日止││││││日止││├─┼──────┼──────┴────┴──────┴──────┤│合│新台幣│││計│12,713,946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