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37號原告 林麗子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 律師原告與被告 李雩琪 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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