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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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0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73,000元,應繳裁判費19,6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8,61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