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10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
1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
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