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河泉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事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八日、八月八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同年十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於同年十月四日當庭宣示,發生效力。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可薇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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