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39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國輝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有代為收受第三級毒品之行為,並有送貨單、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證物為憑,是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運輸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尚有共犯仍未到案,恐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96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林靜梅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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