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4號原告勤達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賢泰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