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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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聲減字第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4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4所載(即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貳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1、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各該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六四六號裁定予以減刑確定,而聲請就附表編號3、4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曾文欣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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