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215號
原   告 中壢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原   告  林少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珍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8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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